银行承诺1000元存24年得11万 到期仅付5300元
凌先生的存单资料图片 24年前,凌先生在连云港灌南县某银行办理了一笔业务,当时银行宣城“称1000元存满24年最高可获111841.87元”,24年后取款时,却被告知本息合计仅有5304.85元。凌先生觉得银行没有信守当年的承诺,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告示 1000存满24年可得11万 1989年9月14日,凌先生经过灌南某银行看到一张海报。海报宣称,该行推出存款业务,存期为6年到24年不等,银行每隔三年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及当时保值贴补率自行将利息及保值贴补息一起并入本金续存,储户持原存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到期持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利息;存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段计息,逾期不取,照计过期息。业务章程列出存入1000元,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111841.87元,并注明该计算办法是以现有3年期年利率13.14%和1989年第3季度保值贴补率13.64%为依据计算的。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保值贴补率是随物价上涨变化而变化。 凌先生决定存一笔养老钱,在该行存了1000元,存期为24年。 存款到期 11万收益缩水至4000元 2013年,凌先生到了花甲之年。然而,当他到银行取钱办理提取业务时被告知:政策有变,该项业务早已取消,银行只同意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凌先生的存款到期本息合计5304.85元,与当初承诺相差很大,凌先生无法接受,遂将银行告上法庭。 白纸黑字作出的协议,银行说不认就不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1988年下半年,在物价上涨引发明显通货膨胀的形势下,央行从1988年9月10日起批准推行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允许银行根据经济及物价上涨情况,对储户存款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贴补,保值储蓄贴补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若物价指数低于储蓄利率,保值贴补率就为零。 到1989年上半年,调控效果立竿见影,经济过热现象明显好转。而当年6月10日,央行发文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人民币保值储蓄存款业务,已办理此项存款业务的银行应在征得储户同意后将其转为正常活期或定期存款。之后,保值贴补率经过多次浮动,到1997年后,央行不再允许开办保值储蓄业务。 凌先生认为,央行文件是银行内部规定,不适用于银行与储户间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应足额赔偿111841.87元。 法院判决 银行支付本息20164.93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存款如何计到期数额,即银行应支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 灌南法院认为,银行当年发放的1000元存满24年可得11万元巨款的《储蓄章程》已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银行已明确告知相对人,111841.87元本息的计算前提是存款时的年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一直不变,如遇变化则相应调整,故凌先生关于银行应按当初承诺给付存款本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银行应给付凌先生的本息数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存款利率,虽然《储蓄章程》载明涉案存款的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但在凌先生实际存款时,作为储蓄合同的存单明确约定定期24年,利率均为月息10.95%。,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利率的特别约定,优先于《储蓄章程》的适用,故涉案存款利率应按月息10.95%。计算。对于存款保值贴补率,因章程约定保值贴补率随物价上涨指数的变化而变化,故保值贴补率应随保值贴补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另外,国家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征收利息税,应一并计算。据此,银行应支付凌先生存款本息合计20164.93元。凌先生与银行接受了法院的判决,银行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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