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老板们”欠薪3个月累计万元可能获刑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 2015-04-0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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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卑劣行为恶意欠薪的“老板们”注意了:今后你们的处境将更“危险”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等6个位于珠三角的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二类地区拖欠工资3个月(含,下同)以上累计超1万元就将可能入刑。《标准》从今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

●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林晔晗 衣海君

恶意欠薪入刑案不断增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出逃,拖欠总额达104万多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1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院今年的第一个恶意欠薪入刑案作出判决。

同一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判决只是广东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的一个缩影。司法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实务问题作出规定以来,广东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年至2014年期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3年来,案件增幅涨势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院就‘数额较大’具体标准问题反映到我们这里。我省系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多少才算作‘数额较大’说法不一,特别是对于如何把握好地域经济的差异性,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调研认证。”

不同地区有不同量刑标准

笔者从广东高院今年3月3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发现,《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分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并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两种不同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而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中等或者偏下水平,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而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说,“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宽严相济”打击恶意欠薪

《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笔者获悉,广东高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不仅如此,广东高院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过程中,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方面,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广东高院同时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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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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