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费改草案出炉 人身险将全面市场化
作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最后一步,分红险费改方案日前草拟完毕,正式改革有望于下半年落地。从记者日前获悉的征求意见稿来看,费改之后,分红险的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预定利率低于3.5%的,向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则报送保监会审批。 随着分红险费改的即将落地,意味着占保险业六成江山的人身险业务,将实现价格全面市场化,从而释放和激发保险业的市场活力。而作为率先实行的一次较为彻底的金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人身险费改无疑为金融市场化改革提供了积极的借鉴和有益的参考。 改革要点 放开预定利率下调收费上限 为推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保监会制定了传统险、万能险与分红险三步走的改革方向,目前传统险、万能险的费改新政都已落地实施。而占人身险行业占比最重的分红险,也将于年底前启动。 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本周在行业内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分红保险精算规定(征求意见稿)》。 与传统险所不同的是,一直以来,分红险的分红收益本身就具备灵活性,故而记者在对比新旧两版文件后发现,此次分红险费改的重点主要体现在: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及下调收费上限等方面。 分红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思路仍然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放开前端,取消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将产品定价权交还保险公司,即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其中,分红险的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按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则按有关规定报送保监会审批。 收费上限下调则主要针对分红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如,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分红型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比例,分期和趸交分别为15%和5%,而旧版相关文件的规定则是18%和10%;团体分红型年金保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比例,分期和趸交分别为10%和5%,而旧版相关文件的规定则是12%和8%。 改革意义 让利 消费 者激发市场活力 一系列数据调整的背后,是分红险费改的深远意义。 为业内人士所熟知的是,分红险的保费是根据预定利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的。通过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及下调附加费用率上限,实现让利于消费者。 对保险公司而言,费改不仅打破了过去管制条件下的价格保护,激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并释放行业的市场活力,使得保险产品在与其他金融产品竞争时更具“质优价廉”的优势。同时,费改将使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能力的差距显性化,倒逼保险公司改进体制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改革往往与风险相伴。市场人士对“费改或引发保险公司恶性价格战”提出了担忧,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发现,和传统险、万能险费改方案一样,监管部门在分红险费改中也对可能出现的价格战等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一方面,在后端有较为严厉的约束,如严控准备金要求,规定分红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和3.0%的较小者,以防止有保险公司不计成本地抬高预定利率,严控非理性价格战。 另一方面,保监会对相关分红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即预定利率低于3.5%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预定利率高于3.5%的产品实行审批管理。 (上证) 相关 保监会全面摸底险企股权关系 为了理清盘根错节的股权关系,保监会日前发文要求保险公司详细上报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投资情况,上报时限为5月底。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中资保险机构股权情况调查的通知》表示,对中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中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险企股权投资展开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保险机构股权状况、股权变更以及股东情况三个方面。据了解,从去年至今,频频曝出部分保险公司利用银行存款抵押的形式把保险资金转变成为股东资金,用来虚假增资。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也曾表示,一些保险公司俨然成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借助资管通道进行利益输送、内幕操作等违法违规交易,甚至虚增资本金和偿付能力。具体来看,这次排查摸底可谓事无巨细,涉及股东基本情况、股东持股变化、历次增资扩股以及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及代持与其他股东关联关系,保监会甚至要求保险机构披露股权机构树状图等。 |
关键词:分红险,保险,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