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动者买社会保险要注意什么?
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保险类型,关系到劳动者在生育、失业、工伤、医疗、养老时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必须考虑到的用工成本。越秀法院陈法官表示,无论作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对社会保险有所了解,以预防和减低风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类型,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社会保险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与缴费。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原则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单独缴纳。 二、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完全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部分期间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部分类型社会保险,即不缴、少缴、缺缴。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处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存在上述不缴、少缴、缺缴等情形。首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只是补缴社会保险并不属于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可以凭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判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其次,《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以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权利。再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则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往往较为巨额。最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书面决定通知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
关键词:劳动者,社会保险,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