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筹备期间 未经同意不得更换股东和高管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 《通知》坚持便民高效,为新设保险公司顺利开业营造良好环境。一是针对保险公司筹建期的阶段性特殊情况,就创立大会召开、任职资格核准等做出明确可衔接的治理和监管安排;二是顺应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允许新设保险公司使用依托于云计算模式的电子商务系统等应用系统。 按照要求,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期内不得变更股东、拟任董事长或拟任总经理。筹备组变更股权占比30%以上股东,或同时变更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的,还需提交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议。 《通知》坚持抓住关键,提升新设保险公司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一是要求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结构,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不得兼任;二是要求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原则选聘高管人员,并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候选人的历史评价机制。 另外,针对新设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的不规范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不良记录。同时,关口前移,为新设保险公司的稳健有效治理奠定基础。 上述通知适用于发布后批准筹建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关键词:保监会,股东,证券 |
责任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