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应告别野蛮成长
此次“指导意见”所涉及的诸多监管部门,还应尽快出台适合其监管特征的、可行性强的监管细则,并在一定周期的试行总结之后,上升到更具严肃性的互联网金融立法阶段。 业界观望甚久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终于浮出水面——7月18日,央行[微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针对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各自的业务边界进行了明确,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分工进行了厘清。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乱象日趋纷呈之当下,此次“指导意见”的适时推出,是极有必要的。而罕见的十部委联合发文,亦显示出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跨界特征明显的新兴事物,决策层对其监管的高度审慎和重视。因为,在互联网金融加速跨界融合的大趋势下,亦意味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执法难度和协调难度仍将加大。 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初步实现有“法”可依,合规创新主体不用再担心游走于边缘地带,对于不合规互联网金融机构,则自此有了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的“紧箍咒”。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将有望迈向有序发展阶段。比如,在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之后,P2P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的违规自融、高息圈钱等乱象,或将得到有效抑制。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监管机构而言,此前因界定不清而导致的相互推诿、甚至不公平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则自此会大幅减少。此次“指导意见”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明确了归口监管部门,支付归央行监管,P2P归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归证监会[微博]监管,保监会则监管互联网保险。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还明确了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介入相关监管。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在明确分类监管的同时,还强调了协同监管的重要性,这不仅可以大幅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面对可能涉及多业态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更可以避免因业态交叉而可能导致的“九龙治水”监管窘境。 但是,在肯定此次“指导意见”方向性和必要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这仅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迈向“有法可依”的第一步,终结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成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之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中长期的有序发展而言,此次“指导意见”所涉及的诸多监管部门,还应尽快出台适合其监管特征的、可行性强的监管细则,并在一定周期的试行总结之后,上升到更具严肃性的互联网金融立法阶段。 而言及监管部门行将出台的监管细则,以及未来必将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我们有必要提醒,应将投资者保护(亦可谓之为消费者保护)置于首要地位。因为,互联网金融相比传统金融,其所涉及领域更广、所涉及人群更多。基于此,如果监管细则或法规制订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依然难以杜绝纠纷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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