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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账户被扣管理费 银行解释减免需主动申请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2017-03-28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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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佛金消协”)和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佛保协”)获悉一批金融类相关的典型投诉案例。去年佛金消协受理的130宗金融消费投诉中,和银行卡相关的案件占比超过四成。其中就有客户因为扣除小额账户管理费而引起的纠纷。对此,协会提醒,客户有权利主动向银行申请一个“免费”账户,银行也应该积极主动告知客户。

  案例一:用户投诉被扣小额账户管理费

  记者了解到,小额账户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实施两年多时间,但部分银行确实有时会“疏忽”告知客户这一优惠措施,除非用户主动提出申请。

  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通报了该协会受理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是“关于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纠纷”。2016年8月,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王先生投诉,称其于2015年6月左右,在某银行开具了一张储蓄卡。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该银行已收取了他两次,每次三元的小额账户管理费。

  王先生到网点咨询,银行方面解释,在开户前就已公示了每月账户余额低于一千元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的通知。不过,王先生也知道,银行业此前有政策可以免收账户管理费。因此他提出要求:银行需退回之前收取的账户管理费,并承诺日后不再收取该项目的费用。

  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后,联系相关银行,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该银行也高度重视,致电客户王先生解释了该银行收费的相关政策。银行解释,在该行开立的首张普卡,确实是可享有减免账管费服务的,但须提出申请,同时通过电话方式,引导客户设置账户管理费减免。

  经沟通后,王先生表示理解和接受银行的处理方式。

  分析:客户有权申请“免费”账户

  协会方面表示,上述案件中,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由此可见,客户有权利向银行申请一个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非信用卡、贵宾卡的账户。

  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机构应依法开展营销行为。通过加强员工培训、业务考核、内控管理等手段,纠正和避免营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应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充分认识到隐瞒信息或误导性销售不仅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损害自身声誉,而且会因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会方面称。

  案例二:称没收到账单致信用卡逾期

  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还受理了这样一宗投诉。客户李某反映曾在佛山市某银行,开办了一张信用卡。该银行告知其2016年8月份的账单逾期未还款。但李某表示,已有数月未收到银行的纸质账单,因此他没有办法查询账单的情况。

  李某致电银行客服咨询,被告知可能是邮局投递原因所导致的,又表示由于邮局是平信寄出,因此无法得知投递情况。李某认为,账单是否有寄出全凭银行一面之词,认为不合理,要求银行应赔偿损失以及对其道歉。

  佛山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李某投诉后,联系相关银行,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银行随后核实了解后发现,李某在申请该行信用卡时,在账单方式勾选为电子账单,因此没有纸质账单。随后,银行与李某沟通解释,并告知李某可凭身份证到银行网点更改账单方式,以便日后获取纸质账单。

  分析:应重视个人信用状况

  针对该起纠纷,协会提醒,金融消费者应养成多渠道主动查阅银行账单的良好习惯,在填写申请信用卡表格时,应看清各项条款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账单方式。同时,应牢记账单日及还款日等重要信息,主动查询个人账单以便及时还款,以免对个人征信记录造成影响。此外,消费者应重视个人信用状况,定期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也应强化内控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各环节的操作及管理,关注客户还款情况,及时与逾期客户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商业银行应主动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卡办理协议一般是格式合同,对银行卡的账单寄送方式、使用功能、使用方法、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等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的,应及时提示并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解释说明。

  案例三:车祸身故保险只赔部分

  一场交通事故,使佛山人邓先生和妻子阴阳两隔。而当时为了救治妻子,邓先生花尽了积蓄,还欠下了亲戚朋友们一大笔债。责任方的赔款遥遥无期,邓先生想起了自己为妻子买的一份人身保险,这份保险里面一共有35万元的保额,如果拿到合同里约定的保险金,就能解决他的燃眉之急。

  然而,邓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书只同意赔付其中的20万元,剩下的15万元拒赔。

  双方纠纷主要的矛盾点在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次事故中,邓先生的妻子因为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故,属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情形,按条款约定,发生免责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本案保险公司拒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5万元。

  分析:要看无证驾驶与事故是否相关

  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调委会调解员认为,责任免除事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间要构成因果关系,但邓先生妻子经交警认定,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无证驾驶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但其妻子无证驾驶,确实符合条款免责的规定,案件值得商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原本争议的15万元部分,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10万元理赔金了结。

关键词:账户,管理费,银行,减免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