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中国保监会今天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4种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3种行为:一是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二是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三是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关键词:保监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
责任编辑:丁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