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信用卡诈骗案上万起 恶意透支3个月可判刑
随着信用卡发卡量的逐年增多,信用卡诈骗案件也进入高发期。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仅7月前两周,涉及信用卡诈骗而开庭的案例就有40例。其中涉案金额多数在5万元至20万元之间,部分持卡人被依法认定为“恶意透支”,受到刑法处罚。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刚刚判处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显示,贾某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近10万元,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法院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较大,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另一起案例中的湖北鄂州人士李友良,多次刷卡消费未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其进行催款无果。李友良随后还采取改变联系方式、外出逃匿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款,总计欠款12万元。此案中,法院同样认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罚金5万元。 近年来,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信用卡诈骗犯罪,尤其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占基层法院全部金融犯罪的80%以上,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最近两年仍处于高发状态。 根据央行最新发布的2017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报告显示,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为604.70亿元,这一数字较2015年末增长了59.02%,而损失率则由2015年末的1.23%上升至1.50%。而信用卡欺诈是导致坏账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其属于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形式之一,其他形式还包括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发布了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报告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缓慢上升,其中,2016年较之2015年同比上升3.8%,案件总数超过万起。 从各省案件量分布来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多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及东北地区。这与银联数据客户银行的高风险地区有部分重合。处于风险较高且诈骗案件多发的地区的银行,应提高警惕。 报告还显示,男性被告人数占比为82%,女性则为18%,男性被告人为女性的4.6倍。从被告人年龄分布来看,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5岁至39岁之间,人数占比为47.3%。 从被告人身份来看,53.3%的被告人为无业人员,20.3%的被告人为农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受害银行排名前三的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占比14.7%);中国农业银行(占比14.6%);中国银行(占比11.6%)。 而在2015~2016年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犯罪金额多集中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