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擅自发行有价证券的,将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发布企业的业务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虚假广告的宣传报告。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