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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5-22 15:48:22 作者: 来源: 河北省政策发布解读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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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一)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4元提高至0.6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

  (二)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6元。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四)若今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差别电价执行范围随之同步调整更新。

  二、推行阶梯电价政策

  (一)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 2137-2014),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具体见附件)。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三、加强分工协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钢铁行业用电价格政策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

  (一)执行差别电价钢铁企业的甄别及相关工作仍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执行,各地要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自2017年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甄别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以及确定“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名单、能耗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函告省物价局,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省物价局于每年9月1日前明确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三)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省物价局公布的加价标准,按照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物价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备案。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将辖区内应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其他类钢铁企业”的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展改革委要加强对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差别电价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4〕572号)规定,归各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含余热余压利用)、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项目和资金安排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确定。

  (二)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钢铁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4月25日

关键词:价格手段,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责任编辑:李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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