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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10-31 14:36:52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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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应到董事 15 人,实到董事 12 人。

  张健华董事、曾湘泉独立董事、于长春独立董事因公务缺席会议,分别委托任永

  光董事、陈永宏独立董事、杨德林独立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 15 票。3

  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1.3 本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李民吉、行长张健华、财务负责人关文杰,保证第三季度报告

  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注:

  1、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

  则,本公司自 2019 年起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对以前年度可比数不做重述,因此

  相关财务指标与以前年度可比数口径不同,但本报告仍列示相关数据增减幅度。

  2、有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

  (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

  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2019 年 3 月,本公司对优先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人

  民币 8.40 亿元。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本公司考虑了优先股股

  息发放的影响。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的要求确定和计算非经常性损益。

  2.2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的普通股

  股东持股表

  注:本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基础设

  施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564,537,330 股 A 股普通股股票,上述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相关登记及限售手续。所有

  发行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限

  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股份预计将于 2024 年 1 月 8 日上市

  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3 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表

  注:

  1、报告期内,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未年化。

  2、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总资本净额×100%

  3、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总资本净额×100%

  其中:总资本净额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 2012 年第 1 号)计算。

  4、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为监管

  计算口径。

  3.2 资本构成及变化情况

  注:

  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 年第 1

  号)计算。

  2、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

  3、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

  4、总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二级资本扣减项。

  3.3 杠杆率及其变化情况

  注:以上均为非并表口径,依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

  2015 年第 1 号)计算。

  3.4 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4.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4.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9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7 月 11 日实施完毕。

  4.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

  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6 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及报表披露。上述变更已经第七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 4 月 19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新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本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

  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附件:

  1、银行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董事长:李民吉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9 日

  附件 1

  银行及合并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银行及合并利润表 (未经审计)

  银行及合并利润表 (未经审计)

  银行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未经审计)

  附件 2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将

  导致本公司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分类和计量,以及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

  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过渡要求,本公司选择不对前期比较

  数据进行追溯调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于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价值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其余报表项目 2019 年 1 月 1 日账面价值

  与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均为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的影响。

  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不适用。

关键词:华夏银行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