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梯和游乐设施出事使用管理者或担首责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报道:电梯、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谁来负责?22日,《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上述情形发生时,当事人可向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提出赔偿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管理者赔偿后,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者有权再向其他单位追偿。 管理者未明前不得使用 为了明确使用管理者到底是谁,防止出现“扯皮”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如何明确使用管理者?征求意见稿规定:自行管理的特种设备,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者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者。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依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使用管理者。 期满一个月前做评估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者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一个月前,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者不认可原制造单位提出的建议的,应当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者承保该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 修改意见11月5日前反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 传真:020-37866802 邮箱:jjfgc@gdrd.cn |
关键词:管理者,游乐设施,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共有人,委托方,租赁合同,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