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修订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摘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银监会消息,近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发布后,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提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2014年1月,经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杠杆率监管工作。2011年6月,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2014年,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后的杠杆率国际规则,结合近年来《办法》实施情况,中国银监会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5章、25条和3个附件,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杠杆率的计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3个附件分别为《衍生产品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和《杠杆率的披露模板》。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改变了贸易融资、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即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除《办法》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三是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即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办法》规定的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定量测算结果显示,总体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修订后的《办法》不会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
关键词:银监会,监管政策,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