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揭示改革方向
酝酿了22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自下月起施行。我国金融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银行挤兑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有毋庸置疑的积极作用。美国早在1933年就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组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我国从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项在市场经济国家已很成熟的制度安排在我国推出经历了如此长的过程,足见其掣肘和阻碍有多大,也足见其对未来利益相关方的影响有多大,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变革有多大。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推出,部分原因是相关部委意见僵持。争论集中在两点:监管权归属,具体监管权限范围,即职能定位于“付款箱”还是包括前期处置、救助等职能。 综观《条例》内容,笔者认为,现在的焦点落在四大节点上。 第一,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建设,存款保险的短期影响有限,将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打开发展空间。对储户而言,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只有不到0.4%的高净值储户将受到影响,存款分流现象轻微、可控。对银行来说,影响主要取决于费率高低。根据《条例》,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虽未明确规定费率的具体数值,但从差别费率机制看,中小型银行将执行更高费率,从而在竞争中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不过,由于中小型银行已在靠高价格吸引储户,存款保险的费率差别相较于存款利差几可忽略不计,因此实际影响不会很大。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标志着银行存款由政府提供隐性担保的时代告终。事实上,对于日益升高的金融风险,在3月15日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李克强总理已有明确表态,“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李总理此番讲话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逐步打破刚性兑付,允许金融风险的有序释放;另一方面,中央将把金融风险的暴露控制在有限范围内,避免上升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让一些违约事件顺应市场的力量而自然发生,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端正产品发行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有利于财富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但能否真正打破刚性兑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毕竟这是一个能否“依法治市”的大命题。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从推出到实施还将经历很长的时间,存款保险制度本身也将在处置金融风险的实践中不断演进。就目前而言,存款保险在理论上虽然意味着不会兜底,实际执行时可能还是会不一样,看看打破刚性兑付那么难,就知道银行破产在短期内基本不太可能。从这一方面看,不宜高估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内的作用,但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仍然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第三,刚性兑付打破将倒逼传统信托产品转型。《条例》提出,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等除外。这意味着银行理财等不包括在偿付范围内,更重要的是,这是利率市场化的先决条件之一。利率市场化之后,信托的刚性兑付将被彻底打破。信托业享受“政策红利”的日子到头了。麦肯锡和平安信托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随着金融改革推进,中国中长期信托业务90%的收入面临不确定性会向高风险高收益回归,未来几年可能丧失预期收益的40%。数据显示,目前信托行业70%以上的收入来自融资项目,30%左右的项目是平台类业务,即原有的银信合作业务。传统业务对利润的贡献度或在五年内由100%下降到50%—60%,这个数字也有可能随着政策的调整加快。利率市场化,资本市场可在市场直接融资,信托发展空间将会不断被压缩,需要重新思考出路。 第四,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道保护阀,这项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即将开启。利率市场化,是金融资源市场化定价的重要机制,改革的意义毋庸多言。不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战线拉得很长,在去年实现了贷款利率市场化之后,仍剩下存款利率市场化这最后一只靴子。长期以来,我国由政府管控的利率制度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定价,人为压低了借贷成本,一方面鼓励了有特殊权力的企业(如国企)获得廉价金融资源,刺激了基础设施和制造业领域的过度投资,并致钢铁、水泥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带来大量不能盈利的企业;另一方面,利率非市场化也使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金融市场业务结构长期固化,融资市场“脱媒”不易。与此同时,由于金融资源配置的中间环节太多,中介节节加码,人为抬高了流向最终需求方的资金成本。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利率市场化改革已不存在制度方面的障碍。当然,利率市场化需要与对财务软约束企业改革一同深化,存款利率放开只是其中一步,通过利率杠杆修正各经济主体的行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是关键。 或许,市场人士对推行存款保险制度仍存担忧: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是否做好了市场化处置风险的准备,能否依法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又能否按照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操作?等等。还有更具体的问题。比如如何对银行收费?即便按万分之五的水平收费,银行业也需承担每年400亿以上的费用,压力不轻;存保制会不会“骚扰”银行?现在央行“骚扰”银行的主要手段是反洗钱,将来借助存保的早期介入也来现场检查,银行可能会比较痛苦;如何处置问题银行?美国FDIC是由富有问题银行处置经验的律师、会计师、投资银行家组成的,如果存保制度在中国成了一些官员养老的场所,那将会令人失望。 一个月后,这些疑问就会有答案了。 |
关键词:存款保险,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