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6月1日施行

来源: 燕赵都市网 作者: 王丽 2014-05-27 09: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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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1日起,由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切实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难题。

  未按规定缴存预储金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中规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没有缴存或没有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各地可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

  农民工工资由银行按月足额发放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以后农民工也有了自己的工资卡,工资必须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而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多措确保预储金资金充足专款专用

  《办法》要求,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工资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采用分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据了解,预储金与工资保证金将逐步实现并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两年,工资保证金届时将予以取消。现阶段,建设单位选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免缴工资保证金。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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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静(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