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将加大消费税监管
本报北京6月12日讯 记者蔡岩红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成品油经销企业自2014年8月1日起,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悉,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通知,对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类轻质油均纳入石脑油征税范围,对重质油均纳入燃料油征税范围。税收征管实践发现,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此后税务总局曾发布公告,进一步明晰应税油品征收范围。 为了克服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技术缺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得汇总开具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比对,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 |
关键词:成品油,税务机关,化工产品,油品,应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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