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窗口指导:IPO批文按发行人过会时间核发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 2014-06-14 0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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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适当调整对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乔誌东

针对近期传闻已过会企业受到证监会的“窗口指导”的情况,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3日表示,证监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发行与承销方案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的要求;三是老股转让计划是否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的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证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邓舸称。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业内人士称,已过会企业受到了证监会的“窗口指导”,对发行市盈率、超募资金及老股转让等做出更加严厉的限制,而越早达到证监会要求的企业,将越早拿到核准批文。

邓舸表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证监会对外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核准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封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下发核准批文,发行人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履行完会后事项程序的,可启动发行。因此,在发行人按要求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完成封卷后,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批文。

“在发行过程中,证监会还将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原则上,实际募集资金不应超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量。”邓舸补充说,“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证监会按发行人过会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批文。”

此外,为配合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沪深交易所13日双双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交所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深交所本次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机制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一是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二是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三是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上交所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单一投资者全天买入不得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千分之一的限制;二是对大额申报、高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通知》规定的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自觉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关键词:证监会,窗口指导,发行人,IPO,新股上市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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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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