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轧死宠物狗 保险公司赔偿1600元
6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朱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600元;驳回原告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原告为其赣K某某小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4年4月23日7时40分,原告驾驶赣K某某号小车从某公司院内出来时,因没有注意将张某饲养的泰迪犬(宠物狗)压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报险,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为交通事故,此事故由朱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交警组织调解,由朱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损失费3000元。后朱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理赔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诉请。 |
关键词:保险公司,交通事故 |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