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亟待推出 市场化手段化解风险
今年以来,防范金融风险被置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重要位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日前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在推进设立民营银行、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业内人士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加强对存款人保护,有助于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对商业银行财务影响不大。权威人士说,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在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民营银行需存保制度约束 在日前举行的“2014首届民营银行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宣昌能表示,积极稳妥发展民营银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江苏盐城射阳农商行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此前,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根据试点方案要求,民营银行四种经营模式分别是:“小存小贷”(限定存款上限,设定贷款上限)、“大存小贷”(存款限定下限,贷款限定上限)、“公存公贷”(只对法人不对个人)、“特定区域存贷款”(限定业务和区域范围)。 在民营银行试点筛选标准中,除发起人控制人必须是大陆公民外,还有如下五点要求:第一,要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第二,要有办好银行的股东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比如净资本充足、主营业务突出、良好的经营记录;第三,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具体条款;第四,有差异化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第五,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设定“生前遗嘱”。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研究报告认为,从民营银行设立的条件可以看到银监会对民营银行在设立时就风险承受与风险管理方面的高要求。考虑民营银行业务特点与本身特质,根据存款保险制度现有框架,民营银行理应在被保范围内,但也可能类似于美国,对小部分银行开放自愿加入的权限,但需满足某些条件的双向选择。 社区银行的发展是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的新方向。以社区银行为代表的小微金融作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也应被纳入到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 |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市场化,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