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下拨1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80亿元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8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青海三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禁止开发区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2014年,为了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覆辙,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等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又将河北环京津生态屏障、西藏珠穆朗玛峰等区域内的20个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享受转移支付的县市已达512个。2008-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下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4亿元,其中,2014年480亿元。 同时,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继续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状况和自然生态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价,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结果实施相应奖惩。下一步,中央财政将在继续加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考核监管力度,引导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
关键词: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生态功能区 |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