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乡低保标准逐年提高 281.7万人纳入低保范围
河北省分别于1997年和2005年全面建立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制以来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人均补差不断增加。 因为单位改制后一直不景气,工资时有时无,张家口市马路东街道办事处燕兴社区居民李学军领了多年的低保金。正是每月的低保金让她度过了最困难的日子。“2011年那会儿每月可以领到310元,2012年和2013年分别增长到350元和380元,今年又变成了420元。”李学军说,对于困难家庭来说,低保标准每提高一次,就给他们增加几分战胜困难的信心。如今,女儿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李学军自己也领上了退休金,前不久,她主动到居委会提出退保,以“让家庭更困难的群众接受救助”。 “低保制度是党和政府给城乡困难群众织起的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吕志忠介绍说,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依靠群众和集体开展生产自救以及邻里相助,国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体系下产生的“单位保障”逐步弱化,城市贫困群众生活问题日益凸显,仅靠单位和家庭的努力已经很难保障。鉴于此,我省1995年开始试点城市低保制度,在1997年实现了全省覆盖。我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众多,鉴于传统的定期定量和临时救济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农村发展,2005年我省开始探索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据了解,在全省各级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乡低保早在2002年和2007年就分别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为确保低保政策真正惠及群众,2012年,我省全面实施“阳光低保”工程。目前,全省已有111个县、916个乡(镇)、14063个村实行了阳光低保制度。 据统计,目前全省共有281.7万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其中城镇低保对象68.4万人,农村低保对象213.3万人,分别比制度建立之初增加了62.4万人和159.3万人。如今,城镇低保标准已达到413元/月,农村达到2454元/年。全省城乡低保的人均补差水平,城镇达到了235.9元/月,农村达到了117元/月。 |
关键词:河北,城乡低保,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