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就需要香港那样的死磕精神
有一家上市公司,2000年在香港上市,2001年开始财务造假,2005年被停牌,2007年被除牌。在经过7年时间、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调查后,香港证监会日前正式起诉该公司前主席,寻求法庭颁布强制令,冻结其实际拥有价值高达约15.9亿元的在港资产并向超过1300名少数股东作出损害赔偿。这家上市公司叫格林柯尔,被起诉的则是内地资本市场无人不知的顾雏军。 虽然格林柯尔这家公司已经被除牌7年,虽然顾雏军曾在大陆因违规披露、挪用资金等罪入狱,虽然顾雏军出狱后力图自证清白,成为敏感人物,但这些并不妨碍香港证监会通过法律程序为中小投资者维权,7年之后,仍然要与顾雏军“死磕”。 死磕是北京方言,表示要和某人或某事作对到底的意思,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意味。其实,从否决电讯盈科私有化方案,到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退还全部集资,并被开出巨额罚单,从取消长江实业分拆酒店式公寓的出售计划,到对阿里巴巴上市说不,再到这次起诉顾雏军以对1300多名少数股东进行赔偿,我们看到,香港证监会不仅一直站在中小投资者的这边,而且一直在与危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各种行为、各类公司和个人“死磕”。 香港证监会给出的逻辑很清楚:该宗庞大的诈骗案是在顾的指示下进行,因此,顾雏军应向受诱骗的小股民作出赔偿。为什么香港证监会能够死磕?为什么香港证监会能够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获得市场尊重?普遍的观点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香港资本市场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例如,香港证监会此次起诉顾雏军,与此前在处理老虎亚洲案和洪良国际案时,都依据了大名鼎鼎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即香港证监会有权寻求一系列内容宽泛的命令,包括:制止命令、责令采取步骤恢复原状的命令、委托财产管理人、以及宣告合约无效。除了在第213条项下订明的具体类型的命令,法庭还可作出其认为有必要的附带命令。 有专家认为,香港证监会比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大得多,比如说香港的证监会可以到法院申请搜查令,搜查嫌疑人和非嫌疑人,还可以到银行查户头,但中国证监会现在这方面权力非常窄,监管力度打了折扣。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中国证监会其实权力更广泛。例如,中国证监会享有广泛的处罚权,而香港证监会仅享有一定的颁发禁止令、通知等权力,香港证监会可以对市场不当行为进行调查,但一旦发现有市场不当行为,即须将案件移送法院,而无权就该案进行处理。再如,中国证监会职责中的第一项,就包括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的立法权,香港证监会却无此职权。 仅有监管权力是不够的,针对一家已经除牌且公司主体位于内地的公司,历时七年调查,如果没有“死磕”精神是不可能完成的。香港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银行存款被夸大及银行贷款未被披露,格林柯尔2000年至2004年财政年度的资产净值分别被夸大约人民币4.87亿元、人民币6.53亿元、人民币9.82亿元、人民币10.62亿元和人民币9.04亿元,相当于格林柯尔在该些年度的总净资产值的43%至80%。 反观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执法仍然面临着挑战。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去年曾撰文指出,近年来证监会每年立案调查110件左右,最终能够顺利作出行政处罚的平均不超过60件,按此计算,资本市场案件查实率不到60%。另外,每年平均移送涉刑案件30多件,最终不了了之的超过一半。 近年,中国证监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不遗余力,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对待违反“三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予以打击。应该期待的是,资本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也能够像香港那样被死磕到底。 |
关键词:香港证监会,投资者保护,保护投资者,顾雏军,香港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