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垄断重罚日企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近日,发改委公布了对12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为12.35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纪录。 笔者认为,发改委重罚日企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方面的强制性纠偏功能已经完善。具体而言,在国际经贸交流中,不但外国产品以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可以通过反倾销、征收惩罚性关税的方式进行反制,当外企携技术优势进行高价垄断时,也可以通过反垄断、征收高额罚金的方式进行反制。 反倾销和反垄断,如同平衡器的两翼,维护着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缺一不可。之前,中国产品在国外频频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国政府也针对外国企业的低价产品进行过反倾销调查,并征收惩罚性关税,但反垄断方面,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进展迟缓,如今最大的一张罚单出来了,政府的纠偏功能得到完善,当然具有历史意义。 另外,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科研技术水平,还是企业实力,相比较于发达国家和大型跨国公司,都有不小的差距,在反倾销和反垄断这两方面,应该是反垄断的需要更加迫切、更有现实意义。 在继续讨论这个问题之前,笔者想就另外一个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如同当年动辄出现关于“姓社”还是“姓资”的争论一样,此次发改委发起的反垄断调查,又一次引起了关于当初“合资”还是“独资”的议论。有一种观点认为,外资垄断是中国自酿苦果。持这种观点的人,就是从“合资”、“独资”之争开始论述的。该观点回顾说,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曾就国企改革道路选择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一种认为,应该“靓女先嫁”,把最好的国企卖给跨国公司,以引进外资增加出口发展经济。另一种认为,中国不是香港、新加坡那些小经济体,有着巨大的市场,应当实施“股份合作制”,激发企业家和职工创造力,进而提高生产力,通过国内充分的竞争,形成一批国际级的企业,再对外对等开放。 中国经济主流最终选择了第一条道路。从“靓女先嫁”,到加入WTO,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本来就有着资本、技术、管理、渠道和品牌的优势,又把中国各行业的最好国企给兼并了,甚至进行阶段性倾销。它必然演绎出两个结果:1、外资在中国诸多产业形成垄断地位;2、除被兼并的“靓女”之外,剩下较差的国企全面破产倒闭,形成了1990年中后代的下岗潮,8000万国企职工下岗,对内需造成了巨大伤害。 该观点还将2007年的股市大泡沫、2011年PE和VC泡沫高峰、2012年商业银行股利润高峰、2013年楼市泡沫高峰、2014年初的短期理财产品泡沫高峰等,都归因于“靓女先嫁”和外资超国民待遇。 说实话,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少。 笔者不想逐一反驳上述观点,笔者只想强调三点:第一,既然我们国家确定走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就一定要知道,市场有市场的规律,优胜劣汰就是众多市场规律中的一种。如果因为优胜劣汰的出现,就怀疑甚至否定改革开放的大方向,是不对的。第二,追逐利益,不但是资本的本性,也是大多数人的本性。在制度允许、默许的范围内,人的本性会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不然我们也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有的国企高层管理者,动辄数百万、上千万的年薪。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纠偏、平衡功能,尚有很大的发挥余地。 一言以蔽之,“合资”也好,“独资”也好,都不是问题;有的企业倒闭了,有的品牌不见了,也不是问题。只要市场是正常的、是充分竞争的,中国的经济就一定会健康地发展下去。 至于扶持民族企业,也是政府的功能之一。美国为了扶持自己国家的企业,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 Act)。这对中国,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回到本文的主题,发改委重罚日企之所以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还有一个因素,就是通过此案的查处,树立了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在国际上、在跨国公司面前的权威。这一点,非常重要。 根据媒体透露的信息,此案查处过程中,发改委反垄断局的执法人员在案件取得突破后向涉案企业逐一发出调查通知书。“有的企业在我们发函前就已经来自首,有的虽然没主动来,但在正式调查中,面对我们已经掌握的证据,他们大部分都还是如实提供了资料”。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发改委反垄断局要求涉案日企每家安排三到四名参与价格协商的员工和公司高管到北京来接受多轮调查,最后总共来了50多人,来不了的也提交了书面的陈述书。 50多名外企的员工和高管前来北京接受调查,这在中国的反垄断调查中,也应该是开了先例了。在外企面前,中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是毋庸置疑的。 笔者期望看到的,是在接下来的反垄断调查中,或者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的官员能够走出国门,到外国企业实地核查。10多年前,笔者曾在一家中国企业,实地感受欧盟官员不远万里前来进行反倾销核查的威仪。当时笔者就想,什么时候中国官员也到外国做这样的调查。 这一天,应该不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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