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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民政部:防止借慈善信托非法集资

长城网 作者:杨巧伶 2016-08-31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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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关注的慈善信托迎来民政部、银监会的联合发文规范,涵盖慈善信托备案、后续监管等,重点是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8月29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同时,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如果开展慈善信托项目,将受到来自民政部、银监会的双重规范。

  对于另一个慈善信托受托人主体――慈善组织,通知规定,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银监会强调,各地在开展慈善信托时,要强化风险防控,监督受托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慈善信托财产,规范投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防止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一波三折。《慈善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为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仅为慈善组织;《慈善法》终稿中,将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界定为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

  据财新记者了解,受托人范围之所以争议比较大,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慈善组织的设立仅需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核准,门槛较低,而慈善信托本身又具有金融属性,如果门槛较低,容易被不法分子滥用,出现打着慈善信托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问题。而信托公司一方面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经验以及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优势,又受银监会监管,相对慈善组织而言,风险更小。不过,最终在慈善业务开展方面,相比专业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则处于劣势。

  自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慈善法》以来,信托业内一度曾热炒慈善信托概念,将慈善信托作为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之一。

  不过,业内亦有声音指出,慈善信托前景良好,但目前市场对于慈善信托的需求不大,而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基于社会责任考虑,在报酬费收取方面相比商事信托要低,仅微高于慈善信托业务成本,有的甚至赔本做,“短期内难以对信托公司带来利润贡献,长期看,盈利前景也不明朗,因此处于观望态度。”

  多位信托业内人士指出,赚“利”难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主要有两方面推动因素,一是将其作为社会责任的体现进行宣传,赚“名声”,另一方面,也是迎合监管评级需求,增加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品种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评分。

  “信托公司可能会陆陆续续做几单慈善信托,但是大规模开展,尚且不现实。不过,不排除未来慈善事业大力发展,市场对于慈善信托需求加大,如果规模扩大,对于信托公司盈利而言,是个机会。”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说。

  在慈善信托的后续监管方面,通知对民政部和银监会的监管责任做了分工,具体而言,民政部门对慈善信托受托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公开慈善信托有关信息、对慈善信托监督检查及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等履行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在慈善信托备案环节,通知要求,无论设立备案还是重新备案,必备申请材料均包括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来源: 财新网

关键词:银监会,防止,慈善信托,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赵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