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罚南纺昭示修订《证券法》刻不容缓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14-05-20 08: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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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多,证监会对南纺股份的立案调查终于有了结果。南纺股份上周末发布公告称,于5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纺股份的造假可以说已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从2006年起至2010年,连续五年业绩造假,累计虚构了3.44亿元利润,然而处罚的结果却是,公司被处以警告以及罚款50万。真是重重举起,轻轻落下。

面对媒体及投资者质疑的处罚过轻,证监会也有苦衷,其处罚依据的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监会的50万罚款,也基本接近《证券法》规定的60万上限。

市场以及舆论的激愤反映出的是一种强烈的不安。南纺股份虚假陈述、业绩造假、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在沪深股市绝非孤例,如果法律不能及时修订,不能加大打击力度,恐怕会有更多公司以此作为样本加以效仿。2013年,沪深A股市场共有10家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遭证监会或当地证监局处罚,9家公司因财务造假正接受证监会调查。财务造假程度被称为“史上最大财务造假案”的阳煤化工,造假的数额要数倍于南纺股份,其通过多份虚假合同将“风险、报酬并未实际转移出阳煤化工”的相关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和成本,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计收入约42亿元。对此,四川证监局的处罚结果是:对公司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对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参加培训。

上市公司业绩造假、虚假陈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即使发达国家的老牌市场,也照样出现了如安然、世通公司这样的隐瞒亏空和虚报利润几十亿美元的重大丑闻。证券市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可怕,只要法律制度完备,各种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齐全,就能使侵权行为受到相应的制裁,被损害的投资人财产损失就有获得赔偿的机会。安然公司曾因为会计制度问题,轰然坍塌,高层主管入狱获刑。安然的破产激怒了公众,引发了广泛的企业规章改革要求。最引人注目的是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出台,该法规要求企业监控其金融活动,加大了对CEO的刑事追究。法案要求,上市公司CEO和CFO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财务报告真实合法性负刑事责任。其中第404条款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体系,对每个流程涉及的每个岗位都有详细的说明,并提交内控有效的证明。而美国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也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南纺股份造假四年保住上市资格一事,几乎是对退市制度的嘲讽,让大家又一次看到,法律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过轻,无异于是对那些违法企业的放纵。正是因为对上市公司约束不足,导致其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畏而一再违规,并不会因为一次无关痛痒的行政处罚而根本改变。修订《证券法》已是刻不容缓。

就在证监会调查前后,2011年南纺股份发布公告称因在出口货物单证中作假,公司被追缴出口退税金额1033.74万元。2013年南纺股份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独立性不足、信披违规等问题。如公司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公司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共计61.5万元资金未在年报财务报表附注中“其他货币资金”项下进行披露等。另外,南纺股份还十分热衷于证券投资,于2010年、2009年、2008年三年时间先后买入十几只上市公司股票。

市场对南纺股份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四点上:一,扣除掉虚构的利润其五年的利润皆由盈转亏,若考虑2011年业绩、其实已是连续六年亏损,是否该按追溯机制追加处罚的同时作退市处理?二,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处罚过轻,主要责任人是否该负有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三,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该怎么处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四,南纺股份第二大股东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截至一季报,该基金持股数1860万股,占总股本7.19%,并未增减。作为一个公益组织,热衷证券投资是否合适,是否做好“主业”—投资者保护,是否能同时拿出来一个对投资者主动赔偿的方案?

南纺股份的“罪与罚”,集中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在目前发展阶段的突出特点,即法治化不足导致的诸多乱象以及价值投资缺失的“逆向选择”,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混乱和造假冲动,而证监会欲严格治市也力不从心。所有这些问题,都在呼吁抓紧《证券法》修订,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四大类证券市场欺诈行为,逐一在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严格规定。同时,此案也让组建证券法庭的呼声更强烈了。市场各方打破地方保护,加强证券期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只有这样,南纺股份的“罪与罚”才不会成为A股的样本,投资信心会不请自来。“新国九条”发布而A 股只涨一天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发生。(作者系财经评论人)

关键词:证券法;证监局;理财产品;证券投资者保护;业绩造假;南纺股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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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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