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人寿本月底偿付大限至 监管谈话会昨在保监会举行
本报记者从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处获悉,6月19日,保监会针对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人寿)偿付能力问题召开了集体监管谈话会。 上述人士介绍,保监会通报称,此次通报会或集体监管谈话会不是第一次。5月9日保监会在杭州就召开过信泰人寿所有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的集体谈话会。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责所在,并不只是针对正德人寿。在此之前,保监会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幸福人寿、信泰人寿等公司已采取过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对包括正德人寿在内的任何保险主体,如因违法违规都将采取一视同仁的监管措施,并不会因公司规模大小、资本属性不同、股东之间是否有矛盾等,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 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以查处,绝不姑息或纵容,以此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如果公司对执行监管措施不配合、加以抵制的,甚至发布不实信息误导舆论的,保监会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监管部门的正当权利,以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前,保监会曾于6月6日对正德人寿下发偿付能力监管函,即保监会[2014]8号监管函。监管函称,正德人寿报送的2014年第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2.7%。但根据保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已查实的情况显示,公司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中,通过“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虚增实际资本。也就是说,扣除违规认可的“政府补贴资金”和“其他应收款”后,该公司今年一季度末的实际资本为-8.0844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7.08%,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除了暂停其上述经营外,保监会还要求正德人寿在6月30日之前改善偿付能力。 |
关键词:保监会,正德,偿付能力监管,监管职能,系统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