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首次“异地互检” 并受理群众举报
当外界仍将从2014年7月开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督查工作视为“两年一度”的例行检查之时,作为全国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已经开始部署采用“异地互检”的方式,对各地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督查、检查。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以来,尽管已经进行了多次例行和专项督查、检查工作,但采用“异地互检”的方式,此前还尚未出现。除此之外,住建部还首次在专项督查过程中,将受理各种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群众举报,以发现问题,实施整改。 在此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连续第三年被列入住建部年度工作计划,但按照2012年时的工作计划,“条例”修订完成的目标已经被推迟两年。余额约两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安全监管与丰富使用渠道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异地互检 “第一阶段是地方自查,第二阶段是复查,在复查的过程中,应该会采用异地互检的方式,也就是不同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检查其他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8月28日上午,一位不愿具名的住建部官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一工作方式,住建部已经基本确定,并向各地方政府明示进行了传达。 所谓异地互检,即不同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负责人,在异地对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的自查行为进行复合和检查。住建部内部统计情况显示,从2000年开始,原建设部、住建部总计开展了7次对于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专项督查和例行检查工作,在工作方式上,均采用了地方自查结合原建设部、住建部复查的方式。而采用“异地互检”方式,本次专项督查尚属首次。 8月22日,住建部对外发布《关于开展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住建部内部人士表示,“通知”实际上在7月下旬就已经发出。“通知”要求从2014年7月开始,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专项督查。 记者了解到,专项督查工作将分为三阶段开展,7~8月为地方政府自查阶段;9~10月为重点抽查阶段;10~11月为督促整改阶段。在9~10月的重点抽查阶段中,住建部将引入异地互检的方式,对第一阶段自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和复核。“范围届时将按照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确定。”一位接近住建部的消息人士称。 “部里面实际上是把这次专项督查工作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工作来做的,所以在工作方式上进行了很多调整,异地互检的方式,就是这种工作方式的调整之一。”上述人士表示。 受理举报 按照住建部的工作部署,本次专项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构筑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最迫切的服务问题,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而在这其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监管也是重要内容。 在部署开展本次专项督查工作之前,全国各地出现多起住房公积金违规挪用案件。4月1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正在对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本报记者多方获得的信息显示,田玉林与此前通化市曝出的住房公积金挪用案件相关而接受调查。 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车世刚以涉嫌受贿罪的名义被通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与其同时被逮捕的还有中心副主任姜德利、主任助理由贵义、行政科科长芦红林等人。 据了解,直接导致车世刚落马的是通化市审计局的一份《审计移送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车世刚在2003年11月到2013年3月任职期间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11.25亿元,其中一项严重违法就是通过造假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3.05亿元。 2010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被检查部门带走,其任职期间先后挪用总计近9000万元住房公积金,用于自己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充当过桥贷款。 “如果挪用的资金最终归还,且在挪用期间没有例行审计或者监管的话,这种挪用的行为是很难被发现的。”一位前任原建设部官员称,但是恰是因为这些挪用,才为住房公积金累计了巨大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监管,在本次专项督查工作期间,住建部特别明示地方政府,在专项督查期间,将专门受理督查过程中的群众投诉、举报,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督促整改。 制度不公 尽管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方面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进展的却并不顺利。 “1999年出台的‘条例’,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主要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而设立的,但现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问题,也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样一部规章中,如何既体现公平性,又不出现简单‘一刀切’的问题,目前难度较大。”前述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表示。 但是,因所有制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公”现象,也有日趋扩大的倾向。住建部内部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已经覆盖了约78%的城镇职工。但是,在对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调查中,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这意味着约80%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未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 《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缴存水平远高于民营企业和非垄断行业,《人民日报》的文章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对此,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全国人大专题询问时表示,“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了不同行业、所有制之间缴存公平性的问题。不过,上述参与修订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设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条例”,是否划定、如何划定统一的缴存比例,均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定案。而这也是修法争议的焦点所在。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