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附加费”能否拿“机场建设费”开刀
1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在此前后,新华社曾就水电油价“附加费”做了相关报道,报道还引用财政部的话——“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听着很过瘾。 但应看到局部报道与现实之中的落差。其实,今年10月31日财政部就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3个清单,明确了200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并提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本月15日有关方面重申: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而就水电价中的“附加费”来说,新华社认为:很多“‘代征附加’‘代扣电费’等收费,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委规章确立的政府性基金”,有的收了半个世纪甚至只是“缘起于一纸通知”。新华社还提到:有的“附加费”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但“过时”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7分钱的标准收取。 话说得很猛,但还应注意到,这些问题并没有在这次会议上解决掉,相反既有的问题收费还在最近被“合法化”了。最近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就有被新华社质疑“过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而其征收的依据,也不过是“一纸部委的通知”,并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授权。 其实在前述《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政府性基金并不多(主要就是依据《教育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等),而饱受民间诟病多年的“民航发展基金”也赫然在列。众所周知,“机场管理建设费”于1992年首次开征,之后被四次延期,再到2012年,突然由财政部宣布改为民航发展基金。 如果按这次给出的清理标准,“三峡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这些政府性基金(不论改成什么名字),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应该进入清理名单中,而不是由财政部加入“白名单”。 现实问题是,我国政府性基金一直尾大不掉。1996年,全国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设立基金项目925个;税收之外的行政收费和基金收入,曾占到当年财政总收入的50%。虽经多次压缩,到2011年时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仍高达41359.63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39.9%。 了解政府性基金是如此“庞然大物”,也就明白了清理“附加费”改革的不容易。但也正因如此,所以改革不能不搞。不妨把“机场建设费”的存废,看作中国清理“附加费”改革能否取得实质进展的标杆。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沈彬 |
关键词:附加费,机场建设费,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白名单,教育法,行政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