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
作为央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简称“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140号文”强调,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遏制同业高速增长 根据“140号文”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而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多位券商分析人士指出,新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银行同业业务的高速增长。由于此前市场各方均有预期,商业银行也及早做好了准备,所以新规出台所造成的冲击不会太大。 健全交易对手准入机制 “140号文”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另外,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140号文”明确,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
关键词:同业业务;商业银行;期限错配;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