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六年间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5亿元
新华网拉萨5月17日电(记者刘洪明)记者从西藏自治区环保厅获悉,自200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政策实施以来,截至去年底,西藏六年间共落实国家财政资金35.11亿元,用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记者获悉,随着环保和生态建设的向前推进,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逐年加大。 2008年,中央投入1.96亿元用于西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此后每年这一资金持续增加,2013年支付资金高达9.07亿元,对涉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8个县进行了补偿。 西藏有两个生态功能区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包括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和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涵盖墨脱县、察隅县、错那县、班戈县、尼玛县、日土县、革吉县、改则县等区域。 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财政对西藏其他生态效益补偿投入也不断加大。截至去年底,西藏落实补偿资金46.11亿元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64.35亿元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十年间,西藏共计落实中央财政各类生态补偿资金145.57亿元,取得明显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此外,西藏今年还相继启动湿地和水资源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将与其他生态补偿方式有效衔接,形成综合协调、长效有序的生态补偿机制,以激发民众主动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保护好西藏的碧水蓝天。 |
关键词: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效益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建设;高原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