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经办人自杀 客户诉银行讨理财款
银行拒绝担责称储户存在过失 庭审前,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由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李先生认为,他存了100余万在望京支行,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望京支行具有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在营业时间内,在被告经营场所出示了名片和工作证,自己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代理权限。据此要求望京支行应赔偿他用于支付理财产品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望京支行否认郑某行为系职务行为,称李先生自己从银行取出100万元转至郑某的私人账户,既没有和银行签理财合同,也没有向银行支付理财款。“就这100万元,李先生和银行已经没有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此外,望京支行认为郑某邮件寄给李先生的虚假理财合同,写的是郑某在银行的理财情况,因此就算有理财关系也是郑某和银行的,与李先生无关。 望京支行代理人表示,李先生轻信郑某,将100万汇到其个人账户上,自身存在过失,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此案将在补充证据后,择日开庭继续审理。 提示 理财金别转个人账户 北京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就此案表示,市民在理财过程中需要非常慎重,不能把理财金转至个人账户下。对于李先生除了起诉银行外,是否还能向郑某追偿,麻增伟认为,死者已经没有主体资格了,但如果其有遗产,且继承人愿意继承遗产,李先生可以将死者继承人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 |
关键词:民生银行,经办人,理财款 |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