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新规:禁互调利益和刚兑产品
日前,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首次对银行理财事业部制相关规范进行了说明,明确要求银行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 银行业资深人士指出,“35号文”剑指银行理财产品乱象,将使得客户的理财资金更加安全,但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产品收益率。销售行为规范方面,“35号文”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随着利率市场化临近和银行净值型产品的发行,刚性兑付有望逐步打破。 风险隔离 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35号文”中明确,应严格实行全方位的风险隔离原则。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应实行风险隔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35号文”从五个方面框定了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体系,包括理财资金来源独立于银行信贷、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银行理财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资金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业内人士指出,“35号文”最受关注的是上述关于风险隔离的各项要求,尤其是“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的规定。在银行理财能达到预期收益率的背后,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或内部交易调控收益率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据媒体报道,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通过相互交易来调节收益本身就是不应该做的事情,之前银行采取资金资产池模式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产品之间的收益调节。出台《通知》的一个初衷是建立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之间比较清晰的防火墙,也是推动银行理财回归代客理财本质的监管要求的一部分。” 某国有大行相关部门的资深人士认为“35号文”要求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此举限制了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对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好,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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