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建巨灾保险基金
13日下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下称《若干意见》),即业内所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对于巨灾保险,《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若干意见》共提出十条内容,包括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具体包括,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加快建设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等。 《若干意见》预计,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在7月10日保监会党委扩大会议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意见》,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契机,努力开创保险业发展新局面。 |
关键词:保险,国十条,巨灾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