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上过保险?车主质疑买的是二手车
大渡口区的郑先生好不容易下决心买辆经济型轿车,然而,这次买车经历却让他近几个月来寝食难安,相当闹心。因为他付了全款的这辆新车,已经跑了387公里,而且还上过保险。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4月18日,郑先生在南岸某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轿车,标价8.5万元。后砍价到76790元,郑先生当即付了全款。办完手续,谈到上保险时,店方提出要代办交强险和商业险,但郑先生想提裸车,自己办理保险,被店方拒绝。 店员告诉他,买车代办保险是店内的惯例,并拿出一大摞以往的保险单据给他看。“咦,这不是我的发动机号吗?”无意间,郑先生发现一张写有自己刚付款的新车发动机号的保险批单,他立即用手机拍了照片。 回到家中,郑先生仔细查看照片才发现,这是一张保险的退保批单,而且左上方写着“新车质量问题”。 难道我买的新车有质量问题?郑先生立即找到店方讨说法。店方回应称,这是员工上保险时的失误,当初本来要为另一台车上保险,拿错了资料,用本台车的发动机号上了保险。“这只是保险公司做保险资料修正留下的批单,但并不影响本车是新车的本质。”同时,4S店还拿出保险公司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4S店曾在投保时误拿资料,造成投保车辆与资料不符,之后也为该车做了保险更换。 郑先生并不这样认为,怀疑此车已经卖给过他人,现在旧车当新车卖。 今年5月,郑先生向消委投诉,协商未果。8月13日,该例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南岸区法院开庭。事实上,当天算是庭前调解。法庭建议由店方出钱进行汽车质量检验:如有质量问题,则退货退钱;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此单买卖成立。但4S店不同意此种方案。 焦点1 一开庭,郑先生便拿出事件的导火索——保险批单。这份保险批单,到底起什么作用,能从中读出什么信息?双方有不同的解读版本。 郑先生:从保险批单上看出,该车在卖给我之前曾销售出去,且保险公司亦在批单上注明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购买时,对方并没有出示过该批单,也没有向我说明此情况,存在恶意隐瞒消费者的情况。 4S店:保险公司的“情况说明”说得很清楚,确实是上错保险,是员工不小心,错把该车的合格证等资料拿去上了。保险批单是在上错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店方有权利不告知原告曾经错上保险的事,这也不影响汽车的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错上保险并不在告知范围之内。 焦点2 郑先生:虽然有购车合同,但我是在完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签的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愿表达,不具有法律效应。单凭我对车辆的初步外观检查,根本看不出汽车曾上过保险,向他人出售过的事实。 当时,我坐进驾驶室,见里程表显示“387”,问销售员是什么,对方称是厂家检测质量时的行驶公里数。第二次询问是一周后,我到店里办理后续手续,主管说是开到二级店跑的公里数。两种解释,不但前后矛盾,且自身也矛盾。新车的运输都是通过专用的大型拖车批量运输,哪有直接跑的? 4S店:这里有“新车交车确认表”和一份购车合同,表明你在购买车之前,已经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在“新车交车确认表”和合同上签过字,证明你已经认可该车为新车,并非曾经出售过他人的二手车。 焦点3 4S店:汽车有合格证书,是证明汽车质量合格的非常有力的证据。至于保险批单上所写的“新车质量问题”,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规定,“只有因质量问题才可退换保险”,走一道程序,并不说明车子的质量有问题。 郑先生:汽车合格证书只能说明汽车出厂时是否有质量问题。2013年1月出厂,已经一年多了,不排除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和库存过程中出现的老化、损坏等问题。 焦点4 开庭之前,郑先生委托轩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龚燚展开调查,发现批单上的车主是一名姓王的大学老师。在一份电话录音中,王先生承认,该4S店确实曾将此车销售给他。当时,店方正搞促销活动,价格很优惠,便买下该辆轿车,办好了保险。该车出厂时间是2013年1月,日期较久,算“陈车”,王先生的家人不愿坐陈车,宁愿多添几千块买新车。随后将车退给4S店,加价购买一款2014年3月出厂的车。 在法庭要求下,4S店拿出了现已作废的、曾为王先生开出的售车发票。发票上,王先生所购汽车发动机号正是郑先生所购车的发动机号。 龚燚律师:如果说被告上保险时拿错了汽车资料,难道给车主开发票时也拿错了?错把这台车的编号写上去了?另外,从时间节点上看,先有办保险,再有王先生反悔退单,说明这单保险正是为当初的买家王先生所办,没有出错。 4S店:当初售车时,店员一时疏忽,资料一开始就拿错了,故而导致全程资料出错。另外,原告律师与王先生的录音属于私人录音,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问题,不能当证据。 对簿公堂 前天(26日)上午,法院第二次开庭。 郑先生的诉求:要求4S店退还汽车原价、路桥费、保险金等各类费用共计90518.6元,并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欺诈则退一赔三”的条款,在此金额基础上3倍赔偿。照这样算下来,如果4S店方败诉,要支付36万元。 4S店方提出反诉:认为郑先生当初已签订购车合同及一切相关协议,购车程序合法有效,拒绝接受原告撤销合同的要求。另外,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并未对买家构成任何欺诈行为,不接受退一赔三的处罚。请求法庭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要求郑先生提车,同时撤回索赔保管费的诉求。 |
关键词:新车,保险,二手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