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案跨十年终落定允许地方政府按额度发债
“一个完整的政府预算报告可以告诉我们,谁从政府这里得到了政府能够提供的好处,谁又承担了成本。”华盛顿大学政治科学教授列维写道,看似枯燥的数字,其实隐藏深意。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的“经济宪法”,终于在本届尘埃落定。新预算法,不仅在预算公开上定得更细,也首次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政府债券 允许地方适度举债 地方政府发债,曾是法律禁止却又私下存在的现象。新预算法规定,经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国务院限额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也是首次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新预算法重点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三方面问题: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并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具体而言,属于企业的债务,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补贴或是PPP模式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完全公益或既是公益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楼继伟介绍,新预算法中规定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新预算法关于地方债的规定,既解决了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又通过人大控制了地方债的规模,这就起到了“开前门、堵后门”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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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