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亿元住宅维修基金现状:使用难监管难增值难
维修资金收支不透明成诱因 恒安小区的维修资金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发高度关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多地不少小区业主均对外透露,想摸清维修资金实际产生了多少收益困难重重。 而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办法》,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既然已有明文规定,为何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履行?业界猜测,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可能没有真的“沉睡”,而是被一些主管部门用来钱生钱,沦为某些利益部门的生财工具。 房地产行业专家李智对记者介绍,住房维修资金虽是开发商代收的,但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然而,维修资金业主难以使用,却为开发商、银行及有关部门带来巨额利润,“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这笔数额庞大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不透明,财政和审计部门缺乏监督。” 南京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陈飞对记者表示,“很多银行盯上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因为对银行来说,当然欢迎活期存款,既可少付利息,又能随时调动大笔资金。其实代管单位并不糊涂,因为维修资金是各大银行争抢的对象,他们可利用手中的选择权从中渔利,有代管单位将钱存在小银行,因为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小银行的利息和吸储返还比例较高。” 按照原建设部和财政联合颁布的《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但在张建初看来,维修资金处在一个监管盲区,“很多时候只会看到使用者,不见监管者,有时候监管者往往也是使用者,根本就无法监管。”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南京有相当一部分小区并不公开维修资金的账户利息收入情况,导致业主无法监督,一定程度上给个别部门挪用维修资金带来了便利。 张建初对记者表示,恒安小区的案例只是维修资金被私自利用获利的冰山一角,“其实很多小区业主,只知道缴了维修资金,但是很少申请这笔资金,更不知道可以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投资获利。” 按照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用。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使用应由业主决定 对于恒安小区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的问题,江宁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存定期的利息还在业主账户上,不存在挪用。不过,对于下一步事情如何解决,该局拒绝回应。 今年7月22日,南京市住建委出台的《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手段追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物业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应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南京市主管部门虽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张建初看来,上述《意见》和2007年的政策相比并没有实质性进步,“想要真正解决维修基金的猫腻,除了监管部门加大监管之外,应该将托管权下放给业主,由业主自行决定这笔资金如何利用,这样才能杜绝因监管不透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维修资金的监管依据是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分布的《办法》。但《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低于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杜跃平指出,尽管《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但约束效力并不受影响。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虽然江宁区住建局有可能在小区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但定期存款产生的利息,却不太可能被挪用,因为通常维修资金的专管账户是由业委会和房管局共管,非经同意不可能被挪用。 根据《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从《办法》条文上看,维修基金的监管是能得到保障的。 杜跃平及华东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事实情况也是如此。维修基金的动用,不仅需要得到本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还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批。维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在行业内并不多见。 |
关键词:住宅维修基金,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