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被指销售误导 代销产品再现兑付危机
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代售有限合伙基金再次出现兑付危机。 读者王先生昨日(5月23日)致电《每日经济新闻》投诉称,经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下属网点客户经理推销,2012年3月,他以100万元购买了该银行代销的“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今年3月到期后至今尚未兑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款有限合伙产品说明书上,产品被定为较低风险产品,并明确指出对应的收益率是11%~15%,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多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的银行理财专家指出,有限合伙产品最起码也该被定为中级以上风险,如果代销产品的银行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向客户做充分的风险提示,有误导销售的嫌疑。 客户冲着银行的招牌买产品,产品风险却不受银行控制。这种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责任由谁承担?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认为,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亏损责任不在银行,代售产品不能保证不出现问题,但是希望银行在代售产品时要把好风险关。 记者昨天致电华夏银行总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该行北京分行有部分客户购买上述基金,“我行得知产品到期未按时兑付后,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密切关注进展情况并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要求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我行已到期客户提交兑付确认函,明确兑付时间表。一方面已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客户对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投资款项,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各方正在积极协调中。” 管理人称项目回款有暂时性困难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产品说明书,该基金性质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基金规模1亿元,发起人和管理方是北京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行是华夏银行,由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抚州东临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资产担保。 说明书显示,购买金额100万至300万元的,收益率分别是第一年11%、第二年11.5%、第三年12%。购买金额300万(含)至800万元的,第一年12%、第二年12.5%、第三年13%,800万(含)以上第一年13%、第二年13.5%、第三年15%。 该产品投资项目是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说明书称该投资基金具有项目资源稀缺、矿业公司经营前景大、第三方担保公司全额担保、流动性好等优点。 据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网站介绍,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从事私募股权管理基金和基金管理业务。工商局资料显示,2011年间,该公司注册了三家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均为5000万元,王先生购买的有限合伙基金对应的企业是北京中佳安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这种私募基金作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方,其资产管理能力和资产处置能力都很有限,跟注册资本动辄数十上百亿的正规金融机构有很大差距。投资的项目一般都有瑕疵,企业发这类基金融资的成本很高,利率通常是15%~20%,12%~13%付给投资者,另付2%~4%的销售服务费给银行,项目风险通常很大。”某券商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至于担保方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抚州东临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者号称是注册资本5亿的国有资控股公司。 记者从114查到了有限合伙基金投向的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电话已经因欠费停机。 “我们已经去了银行和管理公司,答复是今年8月1日会给我们还本付息,叫我们耐心等待。”王先生告诉记者,“除了我们买的第二期产品,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第三期有限合伙基金6月份又将到期,8月份能否真的兑付还不确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联系了有限合伙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公司,该公司昨晚在发给记者的回复中称,“观言吉祥煤业股权投资基金一期已经完全兑付,现有二期已到期未兑付资金4500万,三期还未到期资金8000万,销售过程中进行了风险提示,没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因投资项目回款出现暂时性困难,造成未及时兑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公司已向投资者逐一确认兑付安排并做延期承诺,对于已到期并作出承诺确认的投资者,第一批确认兑付的投资者确保6月15日按期兑付,第二批确认兑付的投资者确保8月20日按期兑付。” 产品说明书标示“较低风险” 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显示,理财产品分为R1低风险,R2较低风险,R3中偏低,R4中偏高,R5较高,R6高风险,并标出了分别适合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增长型、进攻型和激进型投资者,低风险产品对应的年收益为2%~4%,中偏低产品对应年收益为5%,中等以上风险产品的收益率标为不确定。 说明书中将上述有限合伙基金产品的风险级别确定为R2较低级,并明确指出适合稳健型投资者,对应年收益11%~15%,较表中风险级别更高的R3(中偏低级)5%的年收益还要高。 “早知道是私募基金发的产品,我就不买了,”王先生称,客户经理在销售产品时告诉他产品属于低风险高回报产品,可以放心选购。客户经理并没有明确告诉他该基金的管理方是一家私募基金。 不过,对于王先生的这一说法,记者未能找到相关客户经理求证。 “银行在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做尽职调查,慎重选择代售产品。银行销售过程中应该向客户充分提示产品风险,这款收益很高的低风险产品明显不符合实际,银行的行为涉嫌误导销售。”有业内专家表示。 今年3月,中国银监会下发“8号文”指出,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去年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代售理财产品兑付门事发后,银行考虑到声誉风险,已经不再销售有限合伙类产品。今年"8号文"规定这类产品批准代销权限上升到总行,总行也不会批准代售这类产品。”某股份制银行理财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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