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北京市居民实施阶梯水价 每立方米涨1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从2014年5月1日起,本市居民实施阶梯水价,三档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5元、7元和9元。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核算。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水价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定价机制,强化水资源需求管理,大力促进首都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消除水龙头上的浪费。 最终方案锁定“第二套” 建立“多用水多负担”定价机制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本市居民用水比例不断增长,在城镇供水中,居民用水占到总供水量的56%,比1999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北京作为特大城市,居民用水规律和用水对象都较为复杂,综合考虑听证会参加人及社会各方面意见,本市居民水价调整政策按照本月16日举行听证会的方案二执行。 5月1日起执行以年度为计量周期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阶梯水价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周期。2014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月均15立方米×8个月),第二阶梯用水量在121-176立方米之间,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76立方米(月均22立方米×8个月)以上。 6人以上不分表家庭每加1人增30立方米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本市阶梯水量建议值每人每月2.6立方米,本市实施方案的第一阶梯的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80立方米,略高于5人标准、略低于6人标准。对确因家庭人口较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应给予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且人口为6人(含)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采用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立方米(约为每人每月2.6立方米×12个月)的办法,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直接认定其阶梯水量和水价。 将建立节水奖励机制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根据社会普遍反映的应建立节水奖励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的建议,经过市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本次上调的水资源费全部用于建立水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用于全市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水技术和器具的研究推广、节水工程投入和节水项目奖励等方面,支持和鼓励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生活模式,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节水奖励办法;同时要持续加强节水宣传,把节水宣传常态化。 保障低收入人群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今年年初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时,有关部门已考虑了物价上涨和水价调整的因素。” 水价调整政策出台后,民政、发改委等部门将密切关注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实际影响,采取针对性措施。 同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本市正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研究制订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受价格调整的影响。 在5月1日与居民水价同时调整的,还有非居民水价和特殊行业水价。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上调2元。同时,大幅度提高洗车、洗浴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为160元。其中,非居民水价由现行平均价格水平每立方米6.15元统一调整到8.15元,分两步实施。自2014年5月1日起,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7.1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8.15元。 再生水每立方米最高3.5元政府定价改为指导价 目前,本市再生水价格为政府定价,每立方米1元,为2003年制定。未来几年,污水处理率和排放标准都要大幅提高,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经再生水厂处理后排放的水质要达到地表水四类水标准。 近年来,再生水生产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排水集团再生水的生产成本为每立方米4元左右,小区再生水生产成本平均也在4元左右。由于再生水处理成本高于价格,企业缺乏生产积极性。 为促进本市再生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居民小区再生水利用,决定将再生水价格管理改为政府指导价,每立方米最高价格为3.5元,约为居民第一档阶梯水价的70%、非居民水价的4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市水务部门也将研究制订再生水资源调配及管理的办法。 特别关注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按每立方米6元执行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本市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按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5元)与第二阶梯水价(每立方米7元)平均价格每立方米6元标准执行,并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具体用水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园林、环卫所属的非营业性公园、绿化、洒水、公厕、垃圾楼用水。 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便民浴池以市商务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记者武文娟) |
关键词:阶梯水价,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