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私设“账外账”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期,湖州市地税局查处了一起反映湖州生力液压有限公司存在偷漏税情况的举报案件。 根据举报线索,湖州市地税局稽查部门对该单位进行了突击检查,在企业经营地当场取得了涉嫌记载账外收入数据的账证资料,并经内查外调,逐步查清了该单位涉税违法事实。 经查实,该单位设置“账外账”,于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采取出售废料和调试安装费不入账、账内虚设工资套取现金等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湖州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对该纳税人作出补缴税费529927.52元、加收滞纳金272903.73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 该单位通过设置“账外账”等手段企图偷逃国家税款,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最终因小失大,承担补税加罚款的后果。(通讯员 徐志明) |
关键词:账外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责任编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