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理财业务新规出台 众银行“抠字眼”找漏洞
7月11日,银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35号文”,要求银行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 银监会表示,“35号文”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本质,更好地在“栅栏”原则下实现风险隔离,切实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投资和经营行为;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客户财富的保值增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但“栅栏”之下或存疏漏,银行仍能找到突破渠道。尤其是针对“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这一点,虽然监管将信贷资金隔离在理财业务之外,但并未明确表示理财业务能否借助同业业务,业内对此产生争议,甚至在“字眼”上较劲。 “几乎所有文件都有漏洞,想找的话总有办法,就看合规的程度。”一位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银行“抠字眼”避监管 银监会提出“十六字方针”,表示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不过,对于“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这一条,业内存在争议。 “信贷资金不能为理财业务提供融资和担保,但同业资金呢”?35号文发布后,招商证券立刻在研报中表示出疑虑。 按招商证券理解,理财资金池业务最大风险就是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35号文禁止信贷资金为理财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将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银行对理财业务的流动性管理。但是银行的存贷业务和同业业务属于两条不同的业务条线,资金不能交叉配置,因此,从政策看并未禁止银行的同业资金为理财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另一方面,35号文要求“代客理财资金不能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但是并未限制本行自营业务中的同业资金用于代客理财业务,所以理财业务并未完全孤立。 对于理财业务能否再借助同业业务的争论,业内人士甚至在“字眼”上较劲。 根据35号文的原文,“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具体而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一位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招商证券的说法不无道理,从文件表述来看,如果挑字眼的话,监管部门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理财业务要与同业业务相分离,本行同业资金不可以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但他同时表示,“35号文中提到,风险隔离是指银行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信贷等其他业务’是不是包括同业业务呢?”按照他的理解,监管部门的意思肯定是“绝对隔离”。 而在文件表述上,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微博)也“较了一次真”。他指出,文件中的“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它业务”,信贷后有一个“等”字,蕴含着风险体系要独立于除了“信贷”之外的所有其他业务。但他同时表示,在35号文紧随其后的解释中,都只是明确提“信贷”而没有了“等”字,这意味着,对于“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是仅指“信贷资金”,而不必扩大理解为还包含其他资金。这句话以“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结尾阐明该条规定的意图,意味着主要是为了避免银行把理财作为像信贷一样的融资手段。 “这就要看银行怎么理解了,有些银行业务上偏保守,觉得这个坚决不能做;有些银行胆子大、比较激进,它自认为可以绕过监管。但是,如果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做事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监管风险。如果被监管部门查出来,银行可以解释‘自己是怎样理解的’,从字眼上来看,监管也挑不出毛病,只能警告银行以后不要这样做。”上述同业业务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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