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理财"变脸" 客户近八千万元蒸发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周芳 2014-08-07 1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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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保险”失效

  《情况说明》称,该行从2009年开始与永福公司合作,对其授信额度从最初的800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4000万元,信用评级达到A。永福公司在银行不仅有房产抵押(抵押率98%),银行同时追加了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封闭回款协议,并追加了实际控制人李晴的连带责任担保。

  2013年下半年起,永福公司希望民生银行能增加授信额度用于煤炭贸易,额度增加至9000万元,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没有获批,审批额度仅3000万元。

  为了满足永福公司的融资需求,于是便有了这样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客户经理游说储户将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给银行,银行再为永福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郭晓鸣向本报提供的书面材料中,一份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订的《个人质押合同》,质权人为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出质人郭晓鸣的质押财产为个人定期存单,郭晓鸣是为永福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

  另一份是《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永福公司,保证人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晴。合同显示,借款用途是公司经营周转。永福公司以郭晓鸣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永福公司向郭晓鸣借款的年利率为12.08%,其中9%由永福公司按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支付。

  《借款合同》称:永福公司以在民生银行开立的活期保证金为质押。如发生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况,民生银行工作人员有权在不取得永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用保证金归还银行或其他人债务。

  同时,永福公司、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与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签订了封闭回款协议,中石化巴陵分公司的回款要进入永福公司的上述保证金账户,以进一步确保还款。

  然而,所谓的“双保险”目前已全部失效,永福公司法人代表李晴已经失联,而曾经动辄5亿~6亿元巨额流水的公司账户,目前仅剩数百元,保证金制度亦形同虚设。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律师吴良涛认为,首先,民生银行让客户签借款合同,这个已经不是理财产品了,而是直接融资;其次,客户愿意借款给永福公司,是基于永福找了担保,永福公司以卢春明、郭晓鸣等13人在银行开出的个人定期存款为100%保证金质押,这个质押是设定在民生银行,因此民生银行有锁定存款的义务。但是,最终存单上无存款,民生银行有审核管理不严的责任。此外,如果该存单质押是虚假的,那么民生银行推荐这个借款还有欺诈客户之嫌。

关键词:民生银行,理财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