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高手”向证券公司讨报酬
为追求股票买卖交易量“做业绩”,一些证券公司往往会雇佣个别炒股“高手”充当本公司的经纪人,来拉拢小散股民投在门下炒股,并按比例支付经纪人佣金。而某证券公司下属上海营业部因拒付经纪人夏某佣金,被夏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经纪佣金15.2万余元。近日,该诉请获得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2008年7月,夏某与该证券公司下属上海营业部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证券公司委托夏某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报酬按月结算,夏某应交的税费由该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等。双方合作到2011年9月。因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拒付2009年3月至2010年2月及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的报酬,引起夏某的不满。 2012年10月,夏某诉称,自双方签署了经纪人委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即开展双方合作关系,后来营业部一直拒付酬金,请求法院判令该证券公司支付拖欠的经纪佣金15.2万余元。夏某除了向法院提供《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外,还向法院提供了25份客户确认书。 法庭上,该证券公司及下属营业部辩称,夏曾是该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夏所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审理中,夏某申请调查令,调查本案涉及的25份客户在相关时间范围内的交易情况。 法院认为,经审核夏某证据、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所明确委托事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关客户证明和客户确认书能够证明夏某已完成委托事务,所以该证券公司应按约支付上述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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