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定期披露险企相关指标
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效果显现。北京商报记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2013年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结果显示,行业风险状况持续改善,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而且首次实现分类监管评价没有出现风险较高的C、D类公司。
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三家处于II类水平以下的寿险公司的尝付能力充足率也都超过100%的监管红线。这也意味着,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全行业所有保险公司的尝付能力全部达标,而这在历史上还尚属首次。 数据显示,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较2012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2013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全部维持在150%安全线上方。 据了解,自2008年底建立分类监管制度以来,保监会对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促使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持续改善。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保监会曾对长城人寿、合众人寿和昆仑健康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此前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上述几家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最高为132.02%,最低仅为32.68%。由于偿付能力不达标,这几家公司均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其中,还有的险企被责令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 与此同时,2013年一季度,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保监会按风险大小给出了ABCD四级分类,其中A类风险最小,D类风险最大。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其中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二是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三是继续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加大资本补充机制创新力度;四是积极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召开的第22次会议已决定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未来各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将更加透明,也将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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