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强险或近期试行 医院险企均抱怨不划算
讨论 “投保人是医院,出事的是医生,很难控制风险” 刘晔(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疗诉讼专业律师):无论是医责险,还是医强险,都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风险不一、赔付能力不一的投保人,这样才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才有足够的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相适应,才能做出更准确的风险评估,制定更合理的费率标准。 但目前,各地占垄断地位的公立医院已经聚集了所在地的多数病人和医疗费用,医疗风险相对稳定,也具备相应的赔付能力,有无责任保险,并不影响其财务状况,所以多数医院没有强烈的投保冲动。相比之下,全国数百万医生的风险发生概率和赔付能力差别很大,他们才应当成为真正的投保主体。 遗憾的是,我国的医生还没有实现自由执业,以往的医责险,无论投保人还是理赔人通常都是医院,而发生医疗事故的是医生,权责不一致的情况下,很难控制风险,也极大地限制了医责险在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李慧娟(中国医师协会医疗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委):从医院角度说,原本希望通过投保来解决最棘手的医闹问题。但事实证明,往往遇到实际问题时,靠保险公司根本来不及。因为只要一出现医闹,相关部门就会从维稳的角度要求医院立即处理,不得已之下,医院还是只能自己先拿钱解决。当医院发现每年花的大笔保费在关键时刻起不到作用时,积极性自然大打折扣。 而保险公司的处境也很艰难,由于参保医院数量有限,风险难以实现有效分散,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逆选择,最终只有高风险的医院或科室投保,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往往连年亏损,超出承受能力以后势必难以为继。 另外,医生也没有足够动力参与投保,尤其公立医院,医生会觉得,我的劳动价值基本都交给医院了,即使不出风险,也没给我一个可观的相挂钩的收入,凭什么让我来掏保费呢? “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做依托,缺乏操作细则” 朱铭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目前医责险的尴尬处境与相应的法制环境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像交强险的话,国家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有《侵权责任法》做配套规定,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完整的体系,至少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而医疗事故比交通事故要复杂得多,却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做依托,对于究竟什么叫事故、什么叫意外,哪些属于过错、哪些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无法达到,赔偿范围如何划分、赔偿标准如何制定等,都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保险公司会想办法降低给付标准,缩小理赔范围,以避免承担过多风险,而医院又希望保险能够更给力,二者诉求相冲突时,没有权威依据可供参照。 既然把医强险看成是医疗界的交强险,就要从交强险中吸取经验教训,在一开始就有好的信息平台建设,这样不仅有利于控制风险,而且能够根据医院每年的事故率及时调整费率,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的高风险科室进行监测,制定出科学的定价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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