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拒赔修车款

来源: 中国质量报 作者: 2014-07-30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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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执行了一起因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财产保险合同案件。

2011年12月14日,家住北京房山区韩村河镇的李某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还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

2012年7月21日,遇北京暴雨,李某的车辆被洪水没顶并被水冲倒造成损坏。第二天,当地汽车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修理。李某为此垫付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10.26万元。当天,李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派人查看了现场,但未予定损,亦未予理赔。2013年2月18日,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车辆受损是由于水淹车所致,由于李某未购买涉水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而李某反驳说,他在给自己的轿车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向他说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也没有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注明有该条款,反而是一再怂恿他买全险,因为那样的话啥损失都能赔。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13年5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修理费、施救费10.26万元。但事隔一年后,被告仍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27日,李某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执行员经与被告多次做工作,终于同意将案款打入李某账户。

该案主审法官提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贾小翠 记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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