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不满被扣20%退票款 起诉铁路局一审胜诉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 钱卫华 2014-09-11 08:32:44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诉讼有审批职责就该公开

  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诉讼案庭审过程中,国家铁路局代理律师坚持称,这不属于公开信息。律师说,按照规定,国家铁路局不具有制定和调整客运票价及杂费的工作职责,所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工作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铁路总公司有权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而退票费属于客运杂费项目,因此铁路总公司有权自行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价格。

  对此,原告董正伟表示,根据《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中明确列明“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国家铁路局继承了原铁道部的职责,行使铁路火车票和运杂费定价职责。所以,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至20%,应当经过被告国家铁路局审批,被告也应当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或者制作、了解到的铁路总公司调涨退票费的相关政府信息。

  法院审查发现,国家铁路局于今年2月14日发布《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包括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审批类别为行政许可。

  判决铁路局需要重新回复

  经审理,市一中院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原告所要获取的“调涨火车票20%退票款”的信息,属于铁路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管职责。

  针对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却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类似案例

  1

  关于铁路局收取2元退票费北京铁路局被诉

  2011年2月,律师李苏滨花11元购买了一张火车票,退票时被收取2元手续费。6月,李苏滨将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李苏滨在庭上表示,北京铁路局强制收取手续费而非违约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按规定在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他还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

  2

  关于折扣机票收80%退票费东航败诉调价

  2012年4月,北京旅客王劲松在退一张折扣机票时,被东航以造成损失为由收取高达80%的退票费。王劲松认为,自己提前多日退票,且航班在起飞前以全价售票,最终显示机票售罄,退票行为没有给航空公司造成损失,可退票费畸高。

  为此,身为律师的王劲松将东航告上法庭。最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东航收取的退票费是购票款的80%,显然过高,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将退票费用酌情调整至票价的20%。

  链接

  退票费调整之路

  1997年火车票退票收取2元,最高不超过10元。2002年火车票退票费涨到20%,引起公众质疑。2011年退票费终于下降,降至5%,最低为10元。2013年退票费再次调整,实行梯次退票方案。其中,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春运期间,则一律收取20%退票费。

  对话董正伟

  还不确定自己赢了

  京华时报:拿到判决的时候,觉得自己赢了吗?

  董正伟:还不能确定,国家铁路局有可能会上诉,明天是上诉的最后期限。

  京华时报:你认为铁路局会公开退票费的相关信息吗?

  董正伟:现在很难说,如果他们上诉的话,还要再看法院的判决。如果不上诉,大概在国庆节前后,就要给我一个新的说法。

  京华时报:和“铁老大”打官司,觉得自己有困难吗?

  董正伟:我一直都很关注这一问题,确实不算容易。

  京华时报:为什么要打这个官司?

  董正伟:我认为退票费重新涨至20%,是铁路部门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对于目前没有选择权的消费者来说,不公平、不公正。乘客的退票行为,实际上不但未给铁路部门带来损失,还给它们带来了垄断利润。

  【相关阅读】

  铁路局回应火车票退票费调价:这事儿不归我们管

  针对近日网上对有关火车票退票费调价信息公开的议论,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说:国家铁路局是铁路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铁路安全质量监管,不是铁路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铁路运价及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 【详细】

关键词:铁路局,退票费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