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国企高额超缴公积金 专家称冲击社会公平底线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作者: 2014-09-15 08: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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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缴国企不服劝诫欲找市长评理

  人们对于公积金“不公”的最大触动在于缴存的鸿沟,尤其是公积金在一些高收入的国企已经变相成为增加职工收入的一个渠道。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访时,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年当地审计系统通过软件刷出上百个超规格缴存单位。公积金中心对超缴的单位进行了劝诫,银行等企业不服气来争执,信誓旦旦地要找市长评理。

  面对公积金已沦为一些垄断国企的“隐性福利”,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呼吁对缴存“限高”。王林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现在执行超标准、超额缴纳的绝大多数是垄断国企,而他们缴纳的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如果不设置上限,就变成私分国有财产和腐败的渠道,而不仅仅是一项住房福利了。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建设管理系教授刘洪玉也表示,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大量的新入城人口,基本上没有参与到公积金制度中来,而这些人在住房政策上是最需要支持的。实际上富人在缴存时获利比较多,使用过程中也容易获利,这就冲击了社会公平的底线。

  不过,也有一些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并不赞同“一刀切”式地对公积金缴存“限高”。他们认为,公共财政负担的一定要限高,企业的要放开。高收入人群缴存的额度大,将增大公积金的累积规模、加快其累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助性的体现。

  “公积金执行中所反映出来的缴存不公,根子还在收入制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说,公积金是以工资为基数缴存的,人们的工资收入存在差异,公积金缴存额就存在差异。而全社会的收入不平衡、差距大是前提,这个不是公积金自身的问题。

  沈正超认为,公积金在满足对职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支持的同时,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

  管理者认同“不公”否认“劫贫济富”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全国近20家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者,一致认同公积金缴存“不公”,但并没有“劫贫济富”。他们认为,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制度的确解决了不少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总的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作为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形式,促进了缴存职工住房资金积累,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是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持住房建设、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住建部2011年委托北京大学对20个城市1.4万名缴存职工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77%的职工认为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问题的作用很大或有所作用。

  专家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公积金的长期积累,逐步增强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苏州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朱建明认为,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就是一个大家出钱凑份子用于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互助基金。包括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租房。公积金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自我购房能力的社会中间阶层,满足低收入群体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体是救助型保障,指望用公积金来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错位认识。

  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杨学锋也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全社会所有人建立的一个解决基本住房保障的制度,而不是对中低收入群体有特别的倾向,具有普惠性。”

  至于是否扩大缴存面,吸引低收入群体都来缴存公积金,目前也存在争议,有一部分观点不支持特低收入群体的钱进入公积金的蓄水池,理由是缴存额少、使用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则认为,强制储蓄基本原则就是大数法则解决不公平和效率不高问题,应该让更多群体进来实现大数法则。但对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的缴存应该有所差别,追求缴存的沉淀量,实现随走随取(要符合相关规定),还要建立转存功能,实现类似于银行账户资金转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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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企,公积金

责任编辑:杜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