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撞车案例 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3年1月15日,冯某驾驶焦某的自卸车沿灵宝市西闫乡公路行驶时,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二轮摩托车与常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乘坐三轮车的小常被撞伤,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部门确认,事故责任为:冯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焦某自卸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常111724.43元,二轮摩托车车主周某赔偿小常2008.5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少付5万元。打工妹小常因经济困难,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小常提供法律援助。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有6个:一是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同时受伤的周某预留相应份额;二是小常系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三是一审没有小常母亲无劳动能力证明,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四是小常的误工费证据中工资表不规范,内容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五是一审认定小常护理费过高;六是医疗费未按比例承担、小常医疗费中超过医保用药的范围不属于赔偿范围。综合上述理由,某保险公司要求少付5万元保险赔偿。 保险理赔案例说法 本案是一起较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连环撞车各方责任,应买交强险而未买交强险如何承担责任,是否应为同一事故其他伤者预留交强险份额,以及对农村户口的伤者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误工费损失证据是否应严格掌握,被抚养人如何确定等错综复杂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关于预留交强险份额的条件是“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而另一伤者周某并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起诉,故给其预留份额没有法律依据。周某作为本案的另一方责任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导致上诉人赔偿交强险承担了全部份额,影响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周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可以通过向上诉人要求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上诉人多承担的应由周某承担的交强险份额可以通过追偿方式获得。一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没有给周某预留相应份额合理合法。 被上诉人小常的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是正确的。小常户口虽在农村,但人在城市工作、生活、居住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虽然小常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存在无负责人签名、无领取工资人员签名等瑕疵,但这是私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不能因此否认小常在城镇工作有收入的事实。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是正确的。小常的母亲是一个农民,出生于1956年9月,年龄已经58岁,达到妇女法定55岁的 退休年龄,无需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就属于被抚养的对象。 小常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虽然存在“院外休息一个月,休息期间陪护一人”医嘱属于补写的瑕疵,与病历存在一定矛盾,但医院普遍存在出院证不书写休息、护理期限的问题,经过当事人要求从而补写医嘱是病情需要,应予采纳。 上诉人称医疗费未按比例承担、未扣除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与法院认定事实和司法实践惯例不符。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另一责任人周某承担2000余元的赔偿费用,医院给小常用的都是治疗必需的普通药,没有使用进口药或者特效、贵重的药品,均属正常治疗范围,属于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范围。 听了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有理有据的答辩,人保财险保险公司代理人态度不再强硬。法律援助工作人员随机应变,利用打工妹受伤的遭遇和给婚姻、生活带来的巨大间接损失,说服人保财险保险公司代理人理解小常的困难,打动了保险公司代理人。 保险公司代理人几经请示、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生效后不到一个月,小常就拿到了赔偿款101720元。 |
关键词:连环撞车,机动车,投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