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重大决策将建听证制度
“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参与、专家认证要作为社保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 让社保基金“在阳光下运行” 人社部表示,开展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主要任务就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使这项重要的公共基金“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和完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办法,推进建立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按照《意见》,社保相关部门有无将社保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行为;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或贪污社保基金行为;社保相关服务机构有无违反服务协议和相关合同、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参保人员有无谎报、隐瞒个人信息骗取参保资格或社保基金行为等都在社会监督的范围之内。 公众参与纳入社保决策必经程序 而对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意见》强调,要扩大公众参与权。各地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作为社会保险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保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听证会制度。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对于查处的社保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布,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完善监督举报制度。搭建社会监督平台,设立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要积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研究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提高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聘请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员。 对于社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及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可依法向本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举报或反映。基金监督机构应积极受理,并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查证处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基金监督机构应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 据悉,部级试点工作将率先在6个省份各选择2至3个市县展开。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 |
关键词:社会监督 |